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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

时间:2024-04-18   访问量:1258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项目建设活动,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,保障项目建设质量、安全、进度和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项目建设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项目、企业投资项目、外商投资项目等。

 

第三条 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应坚持科学、公正、公开、透明的原则,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、合规性和效益性。

 

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

 

第四条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。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。

 

第五条 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,明确监督责任,确保项目建设活动的规范运行。

 

第六条 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,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程监督,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、安全、进度和效益。

 

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

 

第七条 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 

1、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资质、资格和信誉;

 

2、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验收等各个环节;

 

3、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;

 

4、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质量、安全和进度;

 

5、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效益和可持续性。

 

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

 

第八条 各级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,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九条 监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共享平台,实现项目信息的公开透明,便于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。

 

第十条 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审计、财政、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,形成监管合力,提高监管效率。

 

第十一条 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,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并公开曝光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 

第十二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第十三条 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 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,修改后的办法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实施。

 

以上是《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》的初步框架和内容,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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